资源税法实施在即,黄金行业如何应对?
时间:2018年03月23日 来源:28365365打不开 作者:本报记者 马春红
资源税今年起征,其对黄金企业的影响不容忽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黄金协会会长,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宋鑫提交了相关提案,受到行业的广泛关注。但相关的政策未出台前,对行业的资源税征收是否会有具体的优惠措施,还未确定。因此,企业需要做好准备,积极应对资源税改革。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一种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底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在向全国政协十三届第一次会议提交提案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黄金协会会长,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宋鑫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的提案,建议应在税种定义、征收对象、税率换算、政策引导等方面进行修改。
正如同宋鑫委员在他的提案中所表述的那样,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内容与我国黄金行业密切相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黄金行业的明确征税对象、不同黄金产品的资源税率和具体优惠政策引导等方面。
资源税法是历史必然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大力减税减费,全年再为企业和个人减税8000多亿元,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着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此消息引起社会极大反响,大家纷纷表示支持,并进行点赞。
每个人、每家企业都绕不开缴税问题,而对于黄金企业和黄金从业者来说,资源税是否符合黄金行业实际情况,是否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是大家热切关注的重点内容。
对我国来说,资源税已经走过30多个年头。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规定自1984年10月1日起,对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
随后,国家有关部门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2016年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更是全面开启了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征程。
据统计,从1994年至2016年,全国已累计征收资源税7972亿元,年均增长14.8%,其中2016年征收资源税951亿元。总体来看,资源税制度已比较规范和完善,制定法律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有专家认为,资源税的不断完善和改革,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及新发展理念紧密相关,对生态文明建设、节约资源有着重要意义。
“上升为法律之后,资源税费的征收会更规范、更严格。”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吕晓兆表示,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资源税相关事项后,地方政府部门执行起来会更加从容,而企业的纳税行为肯定也更加正规了。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学凯表示,资源税以法律形式征收,正面意义是值得肯定的,“过去以条例等形式征收是不得已而为之,严格来说应该税收法定,通过人大立法。”他认为,资源税和其他税收名目一样,用法律来规定的原则和方向是正确的。
征税对象以及税率不同带来的困扰
作为矿业大家庭的一员,黄金与其他矿种不一样的地方是,黄金矿山产品比较复杂,除涉及原矿石、金精矿外,还包含粗金、金锭等产品。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下称53号文)、《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称54号文)规定,征收对象为标准金锭,但在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里面,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对此,宋鑫委员建议,应将应税对象调整为原矿石、选矿产品(金精矿)和冶炼产品(粗金、金锭)三类。
钱学凯也表示,资源税属于行为税,应该根据不同黄金产品、不同实施者进行征收。 “现在还处在征求意见稿阶段,将来肯定还要考虑矿权所有者和采矿行为者不同等复杂情况。”
与征税对象一样,影响企业最终税费多少的因素还包括不同征税对象的税率大小。
根据53号文,黄金资源税改革的计征调节系数为0.7,指的是企业从冶炼产品换算为原矿产品的调节系数。将黄金征税对象调整为原矿石和金精矿后,按照53号文,金锭税率1%~4%。
然而,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里面未明确是以哪种产品征收,税率直接定为3%~6%。“地方税务部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容易因无法分辨应税对象的产品类型,而无法区分不同产品的不同换算方法,一律按照税率3%~6%征收资源税,造成征收混乱。”宋鑫委员在提案中表述道。
因此宋鑫建议,根据不同采选冶黄金产品确定合适的资源税税率。其中,原矿石可定为2%~6%,选矿产品(金精矿)为1.5%~5%,冶炼产品(粗金、金锭)为1%~4%。
湖南黄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赵劲表示,如果按照以前的规定,湖南省标准金锭的税率定为2%,他们能够接受,但是对于企业生产的其他黄金产品,包括原矿、金精矿等来说,税率就会相应有很大提高,“这样的税负对于我们来说太高了,因为我们湖南省大部分金矿的采矿成本、难度都是很高的,金锭产品少,其他黄金产品多,折算下来增加很多成本。”
这也就和宋鑫委员在提案中说的一样,应税产品不同,税率应该不同,且换算系数应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压力。
优惠政策能否再倾斜?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一种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我们可以看到,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资源税改革政策规定,明确了4项减免税情形。
一是考虑到油气生产、运输过程中需耗用油气资源的工艺特点,对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油气免税;二是考虑到深水油气勘探开发技术复杂、投资大、风险高,为支持深水油气勘探开发,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油气减征30%资源税;三是考虑到衰竭期矿山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30%资源税;四是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从低丰度油气田、低品位矿、尾矿、废石中采选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20%资源税。
此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定其他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但可惜的是,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的上述优惠政策规定,与53号文和54号文有一定出入,且这些出入对黄金企业来说,优惠幅度会相应减少。
对此,宋鑫在提案中建议道,为推动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建议对矿山综合利用的伴生矿产资源给予免征资源税优惠政策。明确符合绿色矿山标准要求的给予减免10%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同时,建议延续54号文的方案,以免造成资源税的重复征收。如对“三下”充填开采延续减征50%资源税的优惠政策,“三废”综合利用免缴资源税。
此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中对黄金深部探矿与开采的规定,黄金开采深度1000米以下为深部开采。因此宋鑫建议,对超过1000米的黄金深井开采,实行和深水油气开采一样的减免30%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钱学凯也建议说道,黄金行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应该多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企业诉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争取到对企业最大的利益。“优惠政策不仅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也符合国家给企业减税降费的想法。”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