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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金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文章来源:28365365打不开撰写时间:2010-08-16作者:安徽省工商局 安徽省安全监管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金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金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予以发布,请组织实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公安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工商局  省安全监管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安徽省金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

 

  黄金是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为规范金矿采选秩序,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我省黄金工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开发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新建金矿采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划,鼓励企业加大风险投资进行地质勘查,加强资源战略储备和有序开发。

  (二)综合利用,有效保护。金矿采选企业必须实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对其它有价元素进行全面回收,禁止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优矿劣用等浪费资源行为;必须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将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列入企业生产经营主要环节。

  (三)优化配置,规模开发。金矿资源应当依法配置给有一定矿山开采经验、有经济技术优势、对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矿山周边和深部资源应当依法优先配置给符合条件的现有矿山企业;矿山建设规模应与占用的矿床(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实行规模化开采。

  (四)依法开采,规范秩序。金矿采选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开采黄金批准书、采矿许可证和各种相关手续,并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采选设计有序开采。一个完整的矿床(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开发,不同采矿权人不得在同一区域内垂直重叠开采。

 

  二、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

  (五)新建或者改、扩建矿山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及省相关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土地使用标准和生态功能区规划的规定;必须履行建设项目核准和用地报批手续,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六)禁止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的禁止开采区域内开采金矿资源。

  (七)新建金矿矿山最低建设规模:独立金矿采选项目为1.5万吨/年(含1.5万吨/年)以上,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选矿厂项目为3万吨/年(含3万吨/年)以上,独立堆浸提金项目5万吨/年(含5万吨/年)以上,砂金开采项目20万立方米/年(含20万立方米/年)以上。

  新建金矿矿山服务年限:小型金矿不低于5年,中、大型金矿不低于10年。

  现有矿山具备资源整合或生产能力提升条件的,按照皖政办〔2008〕18号文件要求,经过改扩建达到文件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2010年底前金矿生产能力低于1万吨/年(含1万吨/年),依法予以关闭。

  (八)选矿厂的尾矿库建设必须按照《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实施,建设库容量不得低于30万立方米。鼓励矿山企业采用废石井下充填、尾砂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固废,选矿废水全部循环利用。

  (九)新、改扩建矿山投资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

  (十)依据《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对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省黄金管理局负责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预审和呈报工作。

  (十一)申请人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后,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十二)开采黄金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领相关证照;必须经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程序;必须编制矿山土地复垦、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依照方案边开采边治理恢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必须在工程建设竣工后经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禁止边建设边生产。

 

  三、矿山设计、工艺装备和技术指标

  (十三)黄金开采矿山必须具有经批准的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并按经省黄金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企业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填制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排水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技术档案资料。

  (十四)新建项目必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和矿石性质的先进采选方法、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十五)金矿矿山地下开采回采率达到85%以上,露天矿山达到95%,地下矿山采矿贫化率不超过15%、露天矿山不超过5%。

  (十六)开发金矿资源应进行选矿试验研究,最大限度提高选矿回收率。易处理金矿黄金选矿回收率不得低于85%,难处理金矿黄金选矿回收率不得低于60%,低品位金矿堆浸黄金回收率不得低于55%,其它有价元素回收率不得低于设计标准。

  (十七)黄金生产单位能耗不得超过设计标准,废水循环利用率大于90%。

 

  四、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十八)小型矿山:矿长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具有必要的矿山专业知识,并经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矿山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地下矿山必须有3名以上、露天矿山必须有2名以上矿山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九)中型及以上矿山:矿长应具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矿山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矿山必须配齐采矿、机电、通风、地质、测量、爆破作业、选矿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特殊工种技术人员。

  对现有矿山达不到规定学历要求的,须在2011年底前通过培训取得规定学历。

  (二十)矿山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应明确告知从业人员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二十一)有关部门应当对矿山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合格后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五、环境保护

  (二十二)加强环境保护,严禁矿山企业破坏及污染环境。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有与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的污染物处理能力和生态恢复措施。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十三)新建采选项目在设计阶段必须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并同步建设综合利用、排土场、尾矿库等相应设施,对废渣、废水要进行再利用,弃渣应进行固化、无害化处理,污水全部回收利用。

  (二十四)矿山企业应将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作为主要的工艺环节,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有计划实施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提取专项费用,按规定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系统,按计划及时治理恢复因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地下开采应采用充填采矿法或嗣后充填工艺技术,将采矿废石等固体废弃物回填采空区,控制地表塌陷,保护地表环境。

  (二十五)新建和生产矿山土地复垦率应达到100%(全面复垦);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应达到100%(全面治理)。

  (二十六)矿山采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含氰废水应实现“零排放”。

 

  六、安全生产与卫生防护

  (二十七)矿山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预防事故的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十八)矿山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

  (二十九)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依法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参加工伤保险和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三十)矿山企业应该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采掘、通风、运输(提升)、供配电、防排水等系统应当符合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七、监督管理

  (三十一)新建和改扩建金矿项目时,各有关部门对金矿采选建设项目的审核、投资管理、建设规划、采矿许可、用地审批、环境评价、安全生产、工商登记等必须符合本行业准入条件。现有矿山企业必须在2010年底前达到上述准入条件。规定期限满后达不到上述准入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十二)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投产前,必须经由省黄金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和有关专家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生产。经检查验收未达到准入条件的,各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矿山,一律不得投产。

  (三十三)新建、改扩建矿山项目和现有矿山的生产能力,须经省黄金管理部门核定和复核。

  (三十四)各级黄金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管理和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地区黄金采选企业执行行业准入条件情况实施督查。

  (三十五)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矿山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黄金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得批准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审批手续,林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林地使用报批手续,金融机构不予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不予供电。被依法撤销有关许可证件或责令关闭的企业,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十六)省黄金管理部门将定期公告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矿山企业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八、附则

  (三十七)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相关规定,若国家今后有修订,则按修订后的国家规定执行。

  (三十八)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独立金矿、共生金矿的开采和选矿企业。

  (三十九)本准入条件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省黄金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十)本准入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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