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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行业奔走 宋鑫委员拿出4个提案

【政协委员】宋鑫:资源税法应进行修改

时间:2018年03月13日     来源:28365365打不开     作者:特派两会记者任心悦

  宋鑫建议明确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合理确定黄金征收对象为原矿石、选矿产品(金精矿)、冶炼产品(粗金、金锭)三类;合理选择资源税率换算基准,保持已确定黄金资源税负水平;对符合绿色矿山标准要求的矿山、伴生资源回收利用、“三下”充填开采、“三废”综合利用、超过1000米的深井开采给予优惠政策。

 

  本报讯 特派两会记者任心悦报道 在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交提案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黄金协会会长,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宋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

  宋鑫在提案中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已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在税种定义、征收对象、税率换算、政策引导等方面进行修改。

  首先,征求意见稿没有明确资源税定义。原资源税的主要作用是调节部分矿种矿山企业的级差收益,鼓励企业间平等竞争,有利于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本次征求意见稿没有明确定义。

  其次,没有考虑黄金行业的特点,征收对象不明确。与其他矿种不一样,黄金矿山产品比较复杂,除涉及原矿石、金精矿,还包含粗金、金锭等产品。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征收对象为标准金锭,这是符合黄金矿山销售实际情况的改革方案,而在征求意见稿里被废止。

  再其次,黄金资源税率换算不合理。黄金加工环节所获收益不应作为资源税征收对象,选择标准金锭作为黄金资源税应税产品换算基准还应得到计征调节。根据53号文,黄金资源税改革的计征调节系数为0.7,指的是采选冶联合企业从冶炼产品换算为原矿产品的调节系数。将黄金征税对象调整为原矿石和金精矿后,按照53号文,金锭税率1%至4%,而征求意见稿未明确黄金是以哪种产品征收,税率直接定为3%至6%,地方税务部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容易因无法分辨应税对象的产品类型,而不区分不同产品的不同换算方法,一律按照税率3%至6%征收资源税,造成征收混乱。

  此外,应对绿色矿山建设予以财税政策支持,引导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矿业转型和绿色发展。优惠政策不统一,考虑了深水开采油气,没有考虑深井开采固体矿产;54号文规定的,“三下”充填开采资源税减征50%、“三废”再利用不再缴纳资源税等政策没有得到延续。

  针对上述问题,宋鑫在提案中提出建议和解决办法。

  一是应明确资源税的定义。建议从法律上明确资源税的性质,即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二是合理确定黄金征收对象,应将应税对象调整为原矿石、选矿产品(金精矿)和冶炼产品(粗金、金锭)三类。

  三是应保持已确定黄金资源税负水平。建议根据不同采选冶黄金产品确定合适的资源税税率。原矿石为2%至6%,选矿产品(金精矿)为1.5%至5%,冶炼产品(粗金、金锭)为1%至4%。

  四是应增加有关优惠政策。建议对矿山综合利用的伴生矿产资源给予免征资源税优惠政策,明确符合绿色矿山标准要求的给予减免10%资源税的优惠政策;建议延续54号文的方案,以免造成资源税的重复征收。建议对超过1000米的黄金深井开采实行和深水油气开采一样的减免30%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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