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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土壤污染矿山企业责无旁贷

文章来源:28365365打不开撰写时间:2018-05-21作者:高光辉


  工矿企业不但要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聚焦聚力,更要在污染防治方面积极担责,有所作为,履行好这一重要的社会责任。

 

  “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这是诗人艾青《我爱这土地》诗中的名句。在这首写于抗战初期的诗中,诗人把自己想像成是“一只鸟”,既唱出了大地的苦难与悲愤,也唱出大地的欢乐与希望,集中展现了对土地、对祖国的一片赤诚之爱、最真挚深沉的爱。土地,在诗人的笔下是寄托,是祖国。现实中,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如今,国家“建设美丽中国”的步伐空前稳重、扎实而持久,并且要求“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就是为了人们脚下的那片土地。

  众所周知,污染防治被列为我国未来三年要打好的三大攻坚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之一,已成为当务之急。“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是对当下生态环境保护及监管部门的真实写照。在2016年5月,国务院公开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出,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并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还分阶段进一步明确了到2020年、2030年、本世纪中叶在土壤环境质量、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方面的工作目标,以防治土壤污染,促使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今年5月,国家生态环境部公布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自8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工矿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性要求,更加凸显了作为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有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在防治土壤污染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风物长宜放眼量。”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工矿企业只有立足于长远,学习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及监管部门的决策,强化自身对防范土壤污染的自我检测,积极搞好清洁生产,加强对各类排渣、排污、尾矿库、地表裸露区域的管理与修复,主动接受并配合包括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监管。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工矿企业不但要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聚焦聚力,更要在污染防治方面积极担责,有所作为,履行好这一重要的社会责任。在规划企业未来宏观战略发展目标时,工矿企业要积极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推动生产领域各个重要节点的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使企业未来长远发展与时代要求同步共震,在防治土壤污染及其他工作领域积极担当履行社会责任,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贡献力量,才能走得更远。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矿企要争做防治污染的“君子”,共同守护好我们头顶的蓝天和脚下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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