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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8月起实施

--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成监管重点

文章来源:28365365打不开撰写时间:2018-05-16作者:马春红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对工矿用地涉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现状调查、环境准入、设施防渗漏、隐患排查、企业自行监测、风险管控和修复等都做了系统的规定。该《办法》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届时,工矿用地这个广大领域的土壤环境管理将有章可循。

  此前有专家曾表示,土壤污染防治要遵从“控增量、减存量”的思路。即土壤污染的存量可以通过修复慢慢削减,而如何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将是未来土壤污染防治的关键。这就要加强源头控制,尤其是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的管控。

  因此,《办法》规定,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均是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根据《办法》,重点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并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

  而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时,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据此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办法》规定,重点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在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还规定,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同时,《办法》明确指出,重点单位未按本办法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企业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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