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矿山建设将更加趋于规范
文章来源:28365365打不开撰写时间:2018-06-19作者:范小强
2017年3月,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强调“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力争到2020年,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以该政策为标志,绿色矿山进入全面推广的新阶段。
573家绿色矿山待核查单位及661家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地域分布图
制图/孔钊
2017年3月,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规定了对绿色矿山在矿山建设用地、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方面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绿色矿山建设被如此重视,业内人员需不时地回想初心,追本溯源,不至于走得太远而忘了为何出发。
梳理绿色矿山实践在我国近些年的发展历程。笔者将其划分为四个阶段:理论探讨和个别实践阶段(2000年至2004年)、多地大力推动绿色矿山建设阶段(2005年至2008年)、全国开展绿色矿山试点阶段(2009年至2014年)、绿色矿山进入全面推广、规范化建设的新阶段(2015年至今),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
绿色矿山理论发芽 地方政府开始推动建设
理论是实践的先声。早在2000年,时任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寿嘉华在《走绿色矿业之路——西部大开发矿产资源发展战略思考》中认为,我国西部开发必须走一条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业发展道路——绿色矿业之路。此后,绿色矿山在各地的理论探索及矿山实践方面不断丰富。
在该阶段,尚未看到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有形之手的推动,更多来自于市场无形之手的推动,都是市场主体顺势而为、自发自主主动选择的结果。
2005年前后,以南昌市、浙江省和河北省为代表,在政府文件中就曾提出建设绿色矿山的要求。据初步检索,最早在市级政府权威文件中提出“绿色矿山”的是《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而省级政府文件中最早提出“绿色矿山”的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度省政府直属44个单位工作责任制目标的通知》。该阶段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
1.地方政府高度重视,自上而下和由下而上相结合,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度省政府直属44个单位工作责任制目标的通知》中,“制订绿色矿山标准,推动绿色矿山建设”是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二类目标之一。随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始实施,12家矿山成为首批省级绿色矿山创建试点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环境保护厅先后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对省级绿色矿山的申报程序、验收命名、优惠政策等进行了规定。
2.优惠政策具体而务实。
为了鼓励矿山企业创建绿色矿山,浙江省规定,被命名为省级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可享受以下鼓励政策:第一,可申请获得省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资金补助;第二,在资源条件允许时,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优先获得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的采矿权;第三,可根据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进度,按比例提前返还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第四,经依法申请和审批,可享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政策。
3.浙江省绿色矿山实践后来居上,独领风骚。
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成绩斐然,全省已累计建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绿色矿山415家,其中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23家、省级绿色矿山118家。
湖州市则是浙江省绿色矿山实践的排头兵和缩影。2005年1月6日,《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湖州市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首次提出“建设绿色矿山”。政府先后制定了《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大力推动绿色矿山建设。目前,湖州市已累计建成绿色矿山66个,其中省级绿色矿山26个,国家级绿色矿山3个、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5个。
全国开展绿色矿山试点 国家占推广主导地位
1.绿色矿山被首次写入国务院批复的权威文件中。
2008年12月31日,原国土资源部发布《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该规划强调:“到2020年,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高。”这是绿色矿山首次被写入经国务院批复的文件。
2.绿色矿山建设从地方主导转变为原国土资源部主导并推动。
2010年8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系统阐述了建设绿色矿山的重要意义,提出了建设绿色矿山的原则和目标,部署了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试点及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等。自此,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拉开序幕。据统计,自2011年3月19日至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在全国确定了四批共661家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
3.从地域上看,试点单位分布与矿山数量分布并不完全一致(见上图)。
4.从细分行业来看,分布很不均衡,我国建筑石材类矿山数量大,但占比偏小。
661家试点单位涉及有色金属、黑色金属、黄金、化工、非金属等,而石材类矿山只有两家;其中,有色金属占比约16.2%。
绿色矿山进入规范化建设新阶段
1.绿色矿山成为国家生态文明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强调“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强调:“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强调:建设一批国家级绿色矿山,“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基本建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随后,大部分省区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都明确了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2.绿色矿山进入全面推广的新阶段。
2017年3月,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强调“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力争到2020年,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
以该政策为标志,绿色矿山进入全面推广的新阶段。
3.绿色矿山与其他制度协同推进的新阶段。
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在采矿权出让公告和采矿权出让合同都将有所体现,于是,矿业权人进行绿色矿山建设不仅仅是国家政策鼓励事项,而且是矿业权人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
在部分地区已现端倪。2018年4月17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健全矿产资源绿色化开发机制完善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根据该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应在申请采矿权登记前,应与权限内审批登记机关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而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
4.绿色矿山进入规范化建设的新阶段。
为了加快绿色矿山规范化建设,地方标准、社团标准和行业标准先后公布,这说明,我国绿色矿山进入规范化建设的新阶段。
一方面,各有关单位在为绿色矿山建设制定建设规范和建设标准。2017年3月,《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有色金属行业、黄金行业、冶金行业、化工行业、非金属矿行业、煤炭行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等七大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2017年3月20日,浙江省湖州市捷足先登,发布了我国首个地方标准规范——《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2017年12月21日,中国矿业联合会发布了我国首个绿色矿山社团标准——《固体矿产绿色矿山建设指南(试行)》。
2018年4月18日,自然资源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推荐性行业标准《黄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有色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并通过了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
由此,我国初步构建了绿色矿山建设的行业标准、社团标准和地方标准体系,绿色矿山进入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分类分地予以适用的新阶段。
另一方面,对已经建设完毕的矿山,依据一定的流程和标准,委托第三方核查,进入绿色矿山名录,然后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从661家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来看,试点单位的绿色矿山建设参差不齐。
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对第一批、第二批共220家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了评估,其中,187家试点单位达到国家级绿色矿山基本条件。中东部地区以河北为例,前两批共12家试点单位只有9家达到国家级绿色矿山基本条件,达标率75%;东部地区以山东为例,前两批共21家试点单位有18家达到国家级绿色矿山基本条件,达标率为85.7%;西部地区以宁夏为例,前两批共5家试点单位只有2家达到国家级绿色矿山基本条件,达标率为40%。
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实地核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厅函〔2017〕1233号)附件一,实地核查的绿色矿山试点单位为573家,但是前四批试点单位合计高达661家(详见上图),其中的88家试点单位是主动退出、发生兼并重组、破产,还是被资源整合,或者已经具备条件无须核查,目前尚不可知。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考虑近段时间以来,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权退出问题,估计经过此番核查,绿色矿山数量还会减少。